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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普法课堂(五)

2021-03-03

婚姻家事中的法律适用(一)

    广大的妇女姐妹们大家好,我是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闫素芳,很高兴今天能与大家共同交流沟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家和而天下和”,可见家庭的兴衰与社会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今天我主要说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婚姻家事中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在“法律”的框架下缔结婚姻,并正确处理婚姻中的各种关系,做到既不侵害他人利益,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01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就是说达到这个年龄后才能结婚,这个大家应该都知道。父母过早的为孩子操办婚事,往往达不到让孩子早日成家立业、顶立门户的目的,反而可能因为年龄小不懂得婚姻的责任与涵义等原因导致共同生活不久就开始闹矛盾,双方父母还要为他们偿还因为结婚所欠的债务和帮助照顾孙子女等等。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的心智更加成熟,对家庭也更有责任感,所以只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才能依法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也会更稳定和长久。
02关于彩礼和嫁妆

  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近年来给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这也为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埋下了伏笔,导致大量返还彩礼纠纷的出现。嫁妆是新娘带给婆家的财物总称,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这种陪送嫁妆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存在这三种情形,法院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嫁妆属于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一般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03关于房产

    如果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没有出资,名字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那么即使双方已经同居,该房产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只有一方出资的现象比较普遍。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义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说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均认为是对个人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