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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普法课堂(六)

2021-03-03

婚姻家事中的法律适用(二)

    广大的妇女姐妹们大家好,我是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闫素芳,很高兴今天能与大家共同交流沟通。今天我们接着来了解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婚姻家事中关于财产以及办理离婚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在“法律”的框架下缔结婚姻,并正确处理婚姻中的各种关系,做到既不侵害他人利益,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同居关系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方,才属于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手续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按夫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五、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是平时日常生活的开销双方都有权决定。但如果夫妻一方处理房屋等大额财产时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在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如果买房人有理由认为共有人知情并同意出卖,购房人又支付了房屋对价,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购房人善意取得了房产。

    六、离婚的法律规定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离婚的相关问题达成了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离婚方式。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