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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普法讲堂(七)

2021-03-04

强制报告制度

    大家好,我是宁晋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闫建茹,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让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今天带领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强制报告制度: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2020年5月份最高检、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谁来报告?

   《意见》规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的机构都是强制、报告部门。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二、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就要报告。比如未成年人非正常伤残、死亡、遭受家庭暴力、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被遗弃;疑似被拐卖或被收买的,被组织乞讨的或者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的或者面临危险的都要报告!(可以穿插新闻,疫情期间留守儿童在家饿死、或者三个孩子饿死在垃圾箱、亲生父亲摔死六个月大婴儿、)

三、不履行报告职责的后果?

   (1)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3)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