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为重要办学主体的实践路径
2019-09-05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提出,“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这一政策意味着企业将从职教系统中的配角走向舞台中心,变成与职业院校并驾齐驱的重要办学主体。根据政策规定,不论是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或是独立办学,企业都将不再是职业院校可资利用的“外部合作者”,而是真正的主人,这一政策的影响无疑是极其深远的。
其实,促进企业实质性地参与职业教育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重要主题。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至2018年的40年间,国务院、教育部共颁布了30多份涉及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效果不佳,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赋予企业办学主体的地位,企业一直被定义为职教系统的“外部人”,被要求配合职业院校的教育工作。《方案》致力于改变这一基本格局,企业将摆脱职业院校的“仆从”角色而获得独立身份,我国职教系统的结构也将随之发生深刻改变。
把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作为校企合作首要目标
长期以来,政府的多项政策一直致力于努力促成校企深度合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职业院校学生技能习得的质量,以企业的技术资本去弥补职业院校技术教育力量不足的短板,造就能满足当今经济生产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诉求是获得人力资源,但由于就业市场是自由开放的,企业即使参与了校企合作——比如较为典型的订单班、冠名班等,也难以在人力资源供给方面得到职业院校的承诺和保证。
宏观政策目标与企业的具体需求之间存在落差,可是现有的优惠政策供给却指向经济利益刺激,主要包括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由于用力方向偏误、力度不大且手续烦琐,对企业缺乏吸引力,不足以推动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
基于此,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应把满足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作为第一位的目标,把职业院校的目标——比如建立实习基地、提高实训课程效果、提升课程开发质量等作为次级目标,并以此为基准进行政策设计,在此理念指导下才能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打破政策繁多但难以落实、效果不彰的魔咒。
对适合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要有清晰合理界定
在以往的政策中,对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的资质、管理、遴选办法、优惠措施等鲜有详细规定。然而,毫无疑问不是什么样的企业都适合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强烈意愿参与职业教育。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均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从职教系统中剥离,时至今日绝大部分企业已不涉足职业教育。目前政策要求企业承担职教主体的职能,这意味着给企业增加了一项其并不拿手的业务,从企业的发展看对企业并不必然有利。
在企业制度的发展历史上,主营单一业务,至多是几项有限业务的组织结构,一直是主流的企业制度,专业化企业是符合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企业样式。因此,企业是否真正乐意扮演职业教育主体的角色,深度卷入职业教育会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是需要审慎考量的问题。
如果对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没有清晰合理的界定,在路径依赖的驱动下,我国的职教体制很有可能再次演变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四位一体”的模式,职业院校沦为行业企业或主管部门的附庸。这实际上是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办学模式,不仅存在职业教育异变、背离教育宗旨的风险,还会面临计划经济时代行业办学的诸多弊端,比如职业院校主体地位缺失、过度且狭隘的专业化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条块分割式的管理有碍教育公平等,最终导致职业教育效率低下、质量欠佳。这显然不利于培养新时代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也不是《方案》所预期的结果。
对教育型企业充分认可、认真研究、支持发展
基于企业发展专业化的基本规律,能够成为职业教育重要主体的企业绝大部分应是教育型企业(不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方案》提出到2022年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应当就是教育型企业。这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其主要业务就是职业教育与培训。
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教育型企业拥有极为强烈的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意愿。作为教育系统的“内部人”,它们比较熟悉教育教学活动,有能力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同时,教育型企业又不同于职业院校,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服务性企业,它们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能更及时地跟踪技术革新,能依托高科技、对接国际化、秉承开放性,更积极灵敏地反映市场、行业、企业的需要。
简言之,在职业教育系统和经济生产系统分裂的格局下,教育型企业在教育系统和行业系统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企业制度的创新,是当下我国社会劳动分工演变的自然产物,它们在职业技能培训、产品研发、教育咨询等方面能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教育型企业不是凭空产生的。一部分教育型企业早已存在,它们以生产和销售教学、实训仪器设备为主要业务。而大部分教育型企业则是近年来诞生的,是在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中由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催生的,它们常常由大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训部门衍生而来。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这类公司发展较快,只是尚未得到政府和研究界应有的关注,没有被作为一种新型企业进行认真研究。
对于教育型企业,政府应充分认可其价值,支持其发展,当下应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其一,以“放、管、服”的理念和有关政策为指引,确保教育型企业的生产主体地位,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其二,确认教育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虽然是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但与公立职业院校不同,教育型企业的身份是“企业”,其业务活动是市场行为,政策应允许其合理地赢利。
当然,教育型企业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企业,政府可以对其赢利空间进行指导、管理,也可以在必要时对其成本给予合理补偿。与此同时,教育型企业所生存的市场尚处于发育之中,政府应提供审慎而又积极的管理和服务,规范这类企业的活动,预防资本的过度冲动可能对职业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促使企业的教育或培训符合学生(或学徒)的需要,从而促进这一新兴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