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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6-09-12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苏府〔2015〕1号)有关精神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政策配套的原则,鼓励引导大中专学生投身现代农业,展现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年纪轻、学历高、能力强的新风貌,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认定条件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男50周岁(含)以下、女45周岁(含)以下的昆山户籍居民,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主要工作时间从事农业、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可以自愿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三、认定方式

1. 受理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园区企业管理者等。

    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园区企业等单位稳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人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园区企业技术人员、农村信息员、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2. 直接认定

    昆山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服务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四、认定主体

    成立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昆山市农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

五、认定程序

    1. 自愿申请:申请人于每年12月初,至本人所在区(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申请材料交区镇农业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包括《昆山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学历证书、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3张。

    2. 区镇核实:由区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核实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市农委。

    3. 市级认定:由市农委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

六、动态管理

    昆山市农业委员会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负责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计管理。

七、激励政策

    1. 教育资助。新型职业农民参加涉农类继续教育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免费享有政府提供的职业教育、实用技术技能培训。

    2. 创业扶持。在现代农业园区设立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为大学毕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创业支持。

    3. 社会保险。在新型合作农场职业农民岗位工作,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给予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按《关于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农场的若干意见》(昆办发〔2015〕70号)执行。

    在其他职业农民岗位工作,经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以单位就业方式参保的定额补贴标准以最低社会保险缴费计算的单位缴费数额确定(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定额补贴标准以灵活就业参保最低缴费数额的50%确定(含养老和医疗保险)。

    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按年发放,按照实际从事职业农民岗位工作月数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按照一个月计算。补贴期限暂定为五年(即60个月),同一人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4. 标兵奖励。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知识更新考核情况、年度经营规模、经济、社会效益,评定新型职业农民标兵,进行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干部候选人。

    本办法由昆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去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