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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2019-09-11



嫩江县职教中心学校

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过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端正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提升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等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必须履行课堂教学工作的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教务处的教学工作安排;严格遵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

第三条教师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应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以科学精神和人格魅力培养和感染学生。

第四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得出现以下言行:

()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违反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 传播宗教、封建迷信等思想。

第五条教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课堂教学全过程,形成合力育人的协同效应。

第六条教师应当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在课堂上应当紧紧围绕课程内容启发学生、关心学生、关爱学生,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每个学生。应当重视学生的学习反馈,及时关注学生学习难点和疑点,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

第七条教师应当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停课,不得擅自调整上课时间和地点或请人代课。确需调停课或请人代课的,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事先办理手续。如遇突发情况不能事先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上课前通过电话、短信、QQ等向所在部门教务管理人员报备并做好相应教学安排(提供报备证明材料),教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备,报备纸质材料于事后三日内报教务处备案(提供突发事件相关证明材料)。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者,按《嫩江县职教中心学校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教师上课时应当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教态自然大方,站立授课(身体原因除外),用普通话教学(外文授课除外);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喝酒,不得在课堂上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九条教师课前应准备好完备的与该课程相关的教学资料,并随堂携带。主要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进度表、多媒体课件、教材、学生考勤表等内容。其中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进度表、多媒体课件可以为电子形式。

第十条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教学内容应当正确严谨、容量适当、突出重点,及时跟踪专业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将最新科研成果、企业先进管理与技术等转化为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主动公开课程信息。在第一堂课把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书面或PPT形式明确告知学生,包括教学目标要求、教学内容和安排、阅读参考资料、参考网站、实训实验和作业要求、考勤要求等,并上传到教务管理系统或相应的课程资源平台。

第十二条教师课堂教学应当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注重应用多种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避免照本宣科,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采用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等现代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实践教师应当严格实践过程管理,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实践规程教育。实践过程中应当加强指导和巡查,保证学生安全和实践顺利进行。应当认真批改实践报告,并根据学生表现及实践报告综合评价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应当安排适量课外作业,拓展课外学习活动形式,提升课外学习活动的挑战性,适当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

第十六条教师应当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管理,做好日常考勤,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应当对迟到、早退、旷课以及做与课堂教学无关事情的学生及时劝诫、批评教育,注意方式方法,不得打骂或侮辱学生。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上课学生缺席人数达该班总人数1/3及以上(已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的学生除外),教师应在课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办报备,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通报任课教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教师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的安排,包括课堂听课、课程测评、课程评估等在内的各类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听课人员应当在课前进入教室,听课期间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影响教师正常的教学活动。听课结束后,应当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并反馈信息。

第三章学生课堂学习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志存高远、德才并重、情理兼修、勇于开拓,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课或请人代上课。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走动,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当衣着整洁、举止得体。应当爱护公物,保持教室整洁、安静。不得故意破坏教室多媒体等设备,不得在课堂上抽烟、喝酒、进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从课堂教学安排。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专心听讲,勤做笔记,认真思考,主动回答问题和提出疑问,积极参与教学互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实训实验室工作方法与科学素养。在进入实训实验室实际操作前,应当充分预习。在实验室上课或从事其他实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实训实验室安全与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实验操作规程,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各项实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应当按时保质完成学习任务,将课堂学习和日常积累有机结合,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应当注重把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勇于挑战自我,养成批判思维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增强团队协作意识,主动开展小组学习、团队合作,主动与教师交流,增强表达、沟通和协作能力。应当主动关心同学,开展朋辈互助,共同成长进步。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养成学术诚信,不抄袭、不作弊,不剽窃。应当尊重教师劳动成果,未经教师许可,不得传播教师教学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教师有违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言行,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对课堂教学有意见,可以通过当面陈述或其他正常渠道反映,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教务处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教务处要高度重视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工作,制定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教务处应采用常规、随机和重点督导等方式深入课堂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反馈课堂教学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教务处每学期应组织定期的教学检查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注重过程考核,组织领导听课、同行听课等。

第三十一条教学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课堂评价制度,采用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等方式评价课堂教学效果,重点考核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水平、教学秩序、教学互动、课堂效果,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确保对课堂教学质量全过程有效监控。

第三十二条教学单位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教师座谈会与学生座谈会,认真听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或改进。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凡有违反以上课堂教学规范者,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