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寿光市社区学院2014年将依托各社区分院举办“职业农民”学历班,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班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制度,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做活。
第二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的精神,确保新型职业农民班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社区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制定出适合学分制的教学和课程安排方案。
第四条 根据职业农民班的特点进行自编教材的教学,全部为必修课程。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为考试科目。
第三章 学分的确定和取得
第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员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员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社区学院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师工作量的依据。计算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作业成绩、考试成绩、荣誉及奖励为主要依据,各专业根据科目数量由社区学院教研室,按照单科10学分、荣誉及奖励最高20学分的标准算出总分,修完本专业总分70% 的分数即为修业合格。
第六条 实行单科目(理论、实践)百分制换算学分10分制度。
1.学员考勤占总学分的40%,占4分,任课教师按照学员出勤情况在学科结束时划定学分,出勤率为90%以上者为4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学分减少0.5分,直到0分为止。
2.学员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30%,共计占6分。任课教师对学员的作业完成情况、认真程度等划定分数存档,学科结业时按照满分3分的比例划定学分,以此类推得出分数(最小学分值为0.1分)。学科结业时的考试成绩按照90分以上得学分3分,成绩每降低10分学分扣0.5分,扣完为止。
3.以上学分累计不低于7分可认定为修完本门课程。
第七条 各社区分院应根据学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和劳动就业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利于学员发展的原则,在满足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文化基础课程可适当放宽政策,学分成绩可采用单科成绩90分以上为A、80分以上为B、70分以上为C、60分以上为D、50分以下为E,分别为10、9、8、7、6、5分。
第八条 学员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各级表彰及社区学院的考核评比,社区学院可实行操行评分、根据奖励情况等获得相应学分,最高不超过20学分。
第四章 课程的免修、重修
第九条 免修
1.学员可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2.对于学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或取得高一层次的社会化考试证书,经社区学院审核,可以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课程。
第十条 重修。凡课程综合考核不到75分,经单科补考达到60分以上者可认定为考核合格,否则必须重修,重修不参照第六条规定,只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以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是否及格来确定重修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 社区学院应在学期结束二周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开设计划、任课教师及相应学分等,学期结束前公布本学期各学员的学习情况及修业学分,以供学员参考。
第五章 学籍管理和弹性学制
第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本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的学员,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十三条 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学员可提前或推迟毕业。对提前修满学分,满足毕业条件的学员,经社区学院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提前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修满毕业总学分的,允许延期毕业,延长毕业不超过2年。所得学分在注册社区学院保留5年有效。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实行留级制度,学员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合格课程,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有提前就业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即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须学习满一年或完成总学分的三分之一,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学院批准,可以间断学业,提倡创业和就业,以后在规定期限内再申请复学补修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社区学院教研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