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申报成功后,在开班前需上报本次培训班经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资金使用计划至县职教中心,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二、资金拨付流程
为进一步简化资金拨付手续,各培训学校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资料整理好(一式二份)交职教中心备案并在桃江公众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填写桃江县职教中心培训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桃江县职教中心培训项目申请表》、《桃江县资金使用计划表》、《桃江县职教中心培训办班申请表》和《桃江县职教中心培训督查表》复印件,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交县职教中心,由县职教中心统一收集签字盖章后交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培训资金由县财政局教科文股专户拨付到各培训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其中:乡镇农校的资金统一由县财政局教科文股专户拨付到县教育局核算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三、资金使用原则
职业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具体使用可参照《桃江县财政局 中共桃江县委组织部 桃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桃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桃财行〔2014〕226号)执行(见附件三)。现重点学习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地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县内 | 120 | 80 | 100 | 50 | 350 |
县外 | 150 | 100 | 100 | 60 | 410 |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1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资金检查监督
2017年县职教中心将组织检查组对以前年度的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今后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一:
资金使用计划(基本格式)
一、资金总额: 元
人数×标准=金额
二、支出明细
(一)住宿费 元;
(二)伙食费 元;
(三)场地租赁费 元;
(四)讲课费 元;
(五)培训资料费 无;
(六)交通费 元;
(七)其他费用 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情。
附件二:
职业教育资金申请拨付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元
资金(项目)名称 |
| 资金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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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拨付 金额 |
| 本次申请拨付金额 | 大写: ¥ | |||
申请 拨付 明细 | 收款单位 | 银行帐号 | 开户银行 | 拨付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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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县职教中心办公室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财政部门 意见 | 教科文股: | 分管局长: | ||||
局长: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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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桃财行〔2014〕226号
桃江县财政局
中共桃江县委组织部
桃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桃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桃江县财政局 中共桃江县委组织部
桃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桃江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励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益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党政机关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应于当年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地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县内 | 120 | 80 | 100 | 50 | 350 |
县外 | 150 | 100 | 100 | 60 | 410 |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1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其他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以在县内开展为主,严格控制组织到县外培训。党政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如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县内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以及定点饭店等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它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网络培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刷卡方式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抄送:市财政局
桃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