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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2017-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服务

第八章    校企合作机制

第九章    社会参与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校职业教育办学能力,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管理规程》以及省市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简称“县职业中专”,英文名称“VOCATIONGNAL  TECHNICAL  SCHOOL OF  TAOJIANG  COUNTY”,网址为:http://www.tjzz.net/,微信公众号:青春在职。学校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美人窝路89号,邮政编码413400是一所由桃江县人民政府主办、桃江县教育局主管的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正科级建制。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1937年前后,始称斗墟学校,先后更名为文家渡小学,文家渡完小,文家渡学校、桃谷山区中学。1983年,更名为桃江县第一职业高中,是桃江县第一所职业教育学校。1990年经省教育厅、省旅游局批准加挂桃花江女子旅游学校校牌,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1999年,桃江县第一职业高中、桃江县成人中专、桃花江女子旅游学校三校合一,正式命名为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占地面积221亩,能容纳6000名学生就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崇德、尚能、健美、向上”校训,坚持“文明、奋进、求实、和谐”校风,坚持“严谨、博学、爱生、敬业”教风,坚持“诚信、好学、活泼、上进” 学风。校歌《征程》,作词:薛建成, 作曲:胡桃、漆放军

第五条  学校遵循“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坚持“文化治校,特色立校,质量兴校”的办学理念,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不断创新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学校治理结构。桃江县人民政府是学校主办单位,桃江县教育局是学校主管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按编制设置党委书记、校长1人,副校长2人,纪委书记1人,工会主任1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主持学校全盘工作。

第七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列项和实施。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构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完善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宪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以德治校。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六)遵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

(八)清正廉洁,勤政办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学校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一处、教务二处、学生处、纪监室、装备处、招生培训处、工会办、总务处等处室机构。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干事)1-2名。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工作。学校设语文、数学、英语、旅游、电子、计算机、综合、艺术、体育九大教研组,教研组长负责本教研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在学校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各级各类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所涉及的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体制,校长办公会决议全校必须执行。校长办公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设置、发展规划、实施计划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办事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账务工作报告。

(二)递交讨论表决事关学校发展、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提案。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工作实行校、班两级管理制度。班级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协调其他教育教学事务。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教研组两级管理制度。教研组具体负责本专业教研及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申诉程序是个人写出书面申诉,工会办受理,调查了解协调后形成专题报告,上报校长室,校长室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程序是个人写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受理,调查了解后形成专题报告,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再报校长室,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设立公示栏、举报电话、信箱、邮箱。学校办公室和工会办具体负责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全面公开学校事务,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为地方经济服务,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抓管理,求发展,创特色,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对聘用教职工实行合同制。根据《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学校与被聘人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学校可以缓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与临聘教师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管理

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职业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湖南省职业院校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中心,全面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行为准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德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和实干精神,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二)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传统美德教育,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合作与生存。

(三)贯彻落实《国旗法》。每单周星期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定期组织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讲座,增强法律意识。

(四)抓好文明卫生班级创建活动。执行班级公约、文明宿舍公约,定期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创建文明校园,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五)切实加强内化教育。学生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职中学生高尚健康整体形象。

(六)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建设家长学校。落实德育教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等教育阵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校作专题讲座,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工作者、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德育工作模式和德育教育网络。

第二十一条  严格履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严格教师、教辅人员定时、定区域值勤制度。培养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学生日常管理条例》习惯。

第二十三条  全体师生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学习生活氛围。

第二十四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二十五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设,处室、教研组以学期为单位,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收集与归档。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试读等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会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

教研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文化课教师应熟悉中职各年级本学科教学,积极配合专业教学,按照培养中职学生基本文化素质目标进行课程和内容改革。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依据《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假3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请假一个月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优化教师队伍。学校按教学需要配置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逐步建立一支以研究生学历为主体的专业教学带头人队伍,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点建设与区域竹产业、旅游产业、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相契合的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群、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群,优化专业结构。构建“校企双主体”的“校企双轮交替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一)依托行业专家、企业技师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企双方双轨运行,深度合作。根据“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做到八个共同: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共同编写教材,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培养师资,共同实施教学,共同进行学生评价,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实现校企合作共嬴目标。

(二)加强与相关企业横向联系,高质量高效益办好“订单班”。完善顶岗实习相关制度,进一步落实顶岗实习率。探索“评价主体多元、评价内容多元、评价方式多元”评价体系。形成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凸显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的价值取向。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监控体系与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系统收集、处理和反馈教学各个环节信息,实现教学质量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一)学业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务处按课程设置要求确定每学期考试和考查课程门数。

2、考查可采用课堂理论考试,实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等多种方法进行。一般可分为期中、期末考试,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集中一段时间复习和考试。

3、考试形式可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三种。可根据课程特点和需要,灵活采用,应坚持理论与实践考核并重原则。

(二)命题管理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考试范围原则上是该课程本学期全部内容。应注意覆盖面要广和突出教学重点,基础知识题、综合分析题、应用题比例恰当。

2、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保存过程中,应严格保密,教师辅导学生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暗示题意,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务管理

1、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学风、考风教育,教务处制定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监考员职责。班主任在考前做好备考动员工作。

2、教学副校长审批各班考试课程、考试日期、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安排。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3、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及时整理试卷和考场记录,及时处理缺考、违反考场规则学生,向全体学生公布,引以为戒。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专业课教师能承担二门或以上专业课的教学工作,要提高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水平,既能上理论课,又能上实践课,逐步成为“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结合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学“五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检查和考核。以年级组、教研组为单位集体研究备课,统一教学进度与课堂作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教师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保护教职工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建立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学校建立引进企业社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聘任制度,建立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专兼职教师和临聘教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考评办法,每年对教职工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收费和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或其他第二职业,不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不参与“六害”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三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负责,敢于担当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市劳动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技能考核合格的,颁发学生专业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未能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学生,发给肄业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老师需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严格控制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政策,提供必要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章程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在校行为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处分后在校学习期间确有悔改并表现良好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金或其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杂费、培训费等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文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处室主任、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实行全员全程安全管理模式,所有教职员工都有保障和维护学校与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 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制度。

() 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 教育教学、生活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危房报告,食品、饮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体育场地、运动场所器材、体育课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

()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 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学生健康档案制度。

() 师生法制教育制度。

() 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放假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在学生入学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络信息,监护人联络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师生的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每学期安全教育学习不得少于十个课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学生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配置生活管理教师和医务人员,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做好教职工、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师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学校对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其他情形的教职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现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及时通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与公安、司法、行政、地震、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保持联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练、国防教育等活动,增强学生防范自然灾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识,提高逃生避险能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聘请相应的专业保安员具体实施校门出入守卫、校园巡查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发生安全事故,学校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同时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由学校依据有关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未经同意的校外人员和机动车入内。经同意入校车辆应当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按照“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合理分配和执行预算,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校园整体合理布局,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十二条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省级以上项目资金、地方财政投入、企业行业投入和学校自筹四个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使用项目资金。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项目预算,提高项目预算执行效率。学校制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户、专帐、专款使用,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层层落实,跟踪过程,监测绩效。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阳光采购,确保资金使用能够到位,节约高效。在项目建设中严格实行经费集体监管、一把手审批签字原则,强化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自觉接受省教育厅专项财务审计,确保项目建设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七十五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卫生设施,创建卫生、整治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常态下的“洁、齐、美”。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学生定期或不定期体验。保持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七十七条  后勤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后勤岗位按照择优竞争上岗原则,学校每年与其签订岗位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让其转岗或不再聘任。

第七十八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上级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确保师生平安。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八章  校企合作机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八十条  校企合作原则: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研究与管理。校企合作指导委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校长任主任,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长1人,信息员若干。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第八十二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知情权。

2、享有参加校企合作指导委员组织各种合作交流、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权利。

3、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4、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5、优先享有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权利,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就业的权利。

6、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二)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1、遵守校企合作指导委员章程。

2、协助学校对专业教师实践技能进行培养。

3、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4、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5、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6、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八十三条   校企合作内容

(一)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企事业单位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报酬。

(二) 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三) 队伍建设合作。企事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四) 信息交流合作。企事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事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项目经费由财会室按年度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经费支出实行校、专业组两级管理。每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财会室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指导和适时调控。

第九章    社会参与机制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主动构建家庭、社会与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并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十六条  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作为社区组成成员,在教育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体验机会。积极参与社区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十九条  学校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成果。

第九十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供支持。

第九十一条  学校积极参与各届校友会的活动安排,并密切合作,推动校园历史文化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