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获悉,自5月15日起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违者将被行政处罚。此外,《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使用弓箭(弩)、射钉枪、捕鸟器、捕蛇夹等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食、购野生动物将处罚金
《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本市崇明禁猎区管理,保护崇明野生动物资源,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而制定的。《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管理部门、经费保障以及禁猎区的具体细则。
《管理规定》中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经科学评估确需保护的,并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违反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崇明区野生动物、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举报非法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此外,对于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
《管理规定》中明确,若遇到情况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的野生动物案件,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信息及时上报崇明区人民政府。崇明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崇明区野生动物、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相关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
此外,崇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猎区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体系。《管理规定》中还明确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部门的野生动物禁猎、保护管理工作的社会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明确野生动物“生活圈”
在标识设置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禁猎警示标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标识。
今后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设置相关禁猎警示标识提醒。此外,未来在公共绿地、大型商场、宾馆酒店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将按照规定,设置野生动物保护标识。
在收容救护方面,未来崇明区有关部门将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今后将由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在禁猎要求方面,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崇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此外,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野生动物也是被禁止的。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