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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庄桥镇关于禁止销售、使用、运输劣质燃煤的通告

2019-07-25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劣质燃煤管控,统筹推进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辖区内全面取缔劣质燃煤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经营、销售劣质燃煤。

    二、禁储。辖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劣质燃煤。对储存、囤积劣质燃煤的,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

    三、禁运。辖区内除按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劣质燃煤。

    四、严格处罚。镇政府成立由环保所、安监站、市场监管分局、派出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持续开展劣质燃煤治理行动,对进入我镇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违反规定采购经营销售劣质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劣质燃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劣质燃煤者提供场地的,严肃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奖举报电话:5586703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耿庄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