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移发[2010]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体系,规范培训工作行为,强化培训工作能力建设,提高水库移民的生产技能和转移就业技能,增强水库移民创业增收能力,加强移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湖南省水库移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移民干部培训等。
第三条 水库移民培训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一)省移民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对全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全省移民培训规划,审批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协调筹措培训资金;
2、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培训工作;
3、组织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移民干部培训等;
4、建立健全全省移民培训数据库;
5、统筹水库移民培训机构定点工作;
6、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和奖惩,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水库移民培训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及效果的监督检查。
(二)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市本级及所辖区(自治州负责编制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水库移民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
2、组织移民就业技能培训、移民干部培训;
3、指导、督促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培训工作;
4、负责所辖县(市、区)水库移民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和奖惩;
5、按要求为上级移民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组织生源。
(三)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县(市、区)本级水库移民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
2、负责对移民培训对象资格的审核;
3、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4、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织就业技能培训;
5、组织基层移民工作人员培训;
6、按要求为上级移民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推荐生源。
第四条 水库移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用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原则;
(二)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及远程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因地制宜与市场需求、产业导向相结合原则;
(四)政府投入、地方配套与移民自筹培训资金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培训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愿望的16周岁以上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从事水库移民工作的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移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并具有相应文化程度。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将移民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以便整合资源,享受相关政策,发挥更大培训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管理包括年度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年度培训计划的编报、审批程序。
(一)年度培训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内容、对象、规模、时间安排、资金预算等内容。市(州)和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资金额度,按照省移民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
(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对所辖区编报的年度移民培训计划审核后,连同本级培训计划,汇编本市及所辖区本年度移民培训计划(含电子文档)报省移民管理部门;自治州对所辖县(市、区)编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后,连同州本级年度培训计划,汇编本年度培训计划(含电子文档),上报省移民管理部门;财政省直管县移民管理部门编报的本县年度培训计划,报省移民管理部门。以上年度培训计划均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
(三)省移民管理部门对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后,批准下达本年度移民培训计划。
第九条 年度移民培训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一)培训信息发布。信息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承办机构等。就业技能培训还应公开招生计划和招生要求;
(二)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要因地制宜,根据移民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培训;
(三)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市场需求确定培训专业,按照自愿申报、村级推荐、乡镇(移民站)初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审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培训对象须带培训推荐表(见附件1)参加培训;
(四)认真组织创业能力培训。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回乡创业移民创业能力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回乡创业移民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五)切实加强移民干部培训。移民干部培训,须按年度计划和培训对象要求选送。移民干部原则上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新调入的移民干部一年内必须参加移民干部培训。有在建、拟建水库移民工作任务的县移民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区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移民安置工作培训。
第三章 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移民定点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按照“自愿申请、公开竞标、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分级审核认定。
(一)县(市、区)定点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每个县(市、区)一般可选定一家培训机构;
(二)市(州)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审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每个市(州)选定不超过三家培训机构;
(三)省定点培训机构,由省移民培训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般不超过五家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每两年认定一次。非定点培训机构不得承办移民培训。移民干部培训一般不设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具有所培训专业(工种)中级工以上鉴定资质;
(二)培训规模可满足同时培训200人以上,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生均资源条件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规定;
(三)有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接收移民就业的企业,对移民进行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十五条 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不履行培训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充分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报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委托协议(见附件2)。定点培训机构全程负责参训学员的学习、生活、人身财物安全、就业推荐、跟踪服务等工作,并按委托协议要求,做好移民培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培训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教学计划管理。
(一)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移民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
1、实用技术培训教学计划要立足于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产业发展情况和农时安排制定,要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培训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2、就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要面向就业市场需求,根据工种特点和学员实际制定,明确教学目的、教学要求、理论及实操课的具体内容等,其中实操课时不得少于总课时的50%。可适当安排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城市生活常识等培训内容;
(二)定点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要报委托培训的移民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培训师资管理。
(一)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建立移民培训教师、专家信息库,实现师资共享;
(二)移民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实操教师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资质,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教师应从当地农科院校、农业科研部门或产业龙头企业中聘请,也可聘请当地“土专家”、致富带头人担任培训教师。
第十九条 培训教材管理。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应选用适合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教材;
(二)就业技能培训应选用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适合移民培训的教材;
(三)移民干部业务培训应使用国家和省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条 学员管理。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管理。学员须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对违反培训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培训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商选送单位处理;
(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参训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参训干部须参加考试考核,取得结业证书。对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一条 培训档案管理。
各类移民培训班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学员花名册(见附件3)、培训内容、任课教师名单、培训费开支情况、培训工作总结等;
(二)就业技能培训班档案包括培训委托协议、培训通知、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名单、成绩册、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表、就业统计表(见附件5)、培训费结算证明、培训工作总结等。培训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培训档案移交给委托培训的移民管理部门;
(三)移民干部培训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干部培训登记表(见附件6)、学员花名册、考勤、考试、考核记录、培训费开支情况、培训工作总结等。
第五章 培训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资金主要来源。
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后扶基金中用于移民培训的资金不低于10%,新建水库规划所列的培训费;整合其它职能部门的培训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移民干部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等。用于移民干部培训的经费不得超过培训费总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用标准。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一般每人每期不超过300元,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二)就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分类分别确定费用标准,A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3000元,B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2000元,C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1000元(具体职业分类见附件7),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
(三)移民干部培训费用标准:县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市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省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移民干部培训时间一般每期不超过10天。
第二十五条 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一)就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培训资金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资金申请表》(见附件8);
2、《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3、培训委托协议。
(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资金的申请。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举办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申请培训资金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资金申请表》;
2、培训通知、培训实施基本情况和学员花名册。
(三)资金审核。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对以上三种培训提供的有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并在当地公示,接受监督。
(四)资金决算管理。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移民培训资金的年度决算工作,及时、准确向省级移民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移民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监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和资金拨付程序,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管,确保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移民培训资金,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七条 监督评价包括对移民培训管理部门、移民定点培训机构及移民培训质量三个方面。
(一)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对下一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培训的宣传发动、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工作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培训资金管理、培训效果等;
(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对本级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培训结业率、就业率和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率以及跟踪服务等;
(三)培训质量的监督评价包括移民培训后增产增收效果、劳动技能提高水平等内容;
(四)加强绩效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要制定移民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具体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五)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市(州)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和资金使用、培训效果等情况,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综合后向省移民培训管理部门报告。省移民培训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对各市(州)半年和全年培训计划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交评价报告,年底按照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八条 培训后期服务管理。
(一)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要加强跟踪服务,了解移民培训后增产增收效果,帮助移民与培训教师、专家建立沟通渠道,向移民提供有关信息,解决移民在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就业技能培训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台帐,开展就业跟踪服务,维护转移就业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移民稳定就业。要构建就业信息平台,为移民提供劳务信息服务;
(三)严格移民干部培训管理。参训干部出勤、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其选派单位,作为移民干部上岗、评先评优、轮岗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省移民管理部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的移民培训管理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典型予以表彰,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将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年度计划、培训教学计划、就业安置、培训资金使用、培训效果等情况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推荐表
2、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委托协议书
3、湖南省水库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学员花名册
4、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5、湖南省水库移民干部培训登记表
6、湖南省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就业统计表
7、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分类
8、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资金申请表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
共印30份
附件1: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推荐表
|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相 片 |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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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地址 | 县(市、区) 乡( 镇 ) 村 组 | |||||||||||||
| 邮政编码 |
| 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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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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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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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人口数量 |
| 是否享受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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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工作 |
| 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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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参加何类培训 | 农业实用技术( ) | 就业技能( ) | ||||||||||||
| 最希望参加何种职业(工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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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 职业资格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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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培训是否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 |
| 申报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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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乡(镇)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县移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注:1、填表人员须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本表背面。
2、“( )”选择“是”的请标注 “√”,选择“否”的请标注 “×”。
附件2: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高我省水库移民职业技能水平,使部分移民通过培训实现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移民工作政策法规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招收 名移民学习 技能,培训时间为 个月(其中在校学习 个月,实习 个月),培训费用为 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职责
1、负责与乙方一起招收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性别、年龄、学历、身高、相貌、品质、健康)的学员。
2、协助做好学员的思想道德教育,督促学员服从乙方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管理。
3、负责按 元/人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含学杂费、住宿费、材料费、保险费、实训费、考证费、就业安置费等)。支付方式为:培训班开学一个月内,甲方将学员培训费用的 %支付给乙方;学员结束在校学习,去工厂见习就业前15天,甲方支付学员培训费用剩余的 %给乙方;学员推荐就业、档案移交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培训费用。
二 乙方职责
1、负责学员的教学与管理。挑选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授课。制定教学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严格教学管理,实训课时一般不低于总课时的50%。培训结束时,确保结业率达95%以上,职业资格证取证率达90%以上。
2、负责学员的生活管理。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全面加强校内外学员管理,确保参训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负责学员的就业与跟踪管理。负责推荐学员就业,就业率应达85%以上,并保持相对稳定,就业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并督促用人企业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三、 乙方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定点培训资格
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
2、向学员收取培训协议和有关规定之外的费用;
3、拒不报送培训资料;
4、未经批准将培训任务转给其他单位;
5、学员就业率低于80%。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南省水库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学员花名册
培训班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序 号 | 姓名 | 性 别 | 民 族 | 文化 程度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学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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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相 片 |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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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地址 | 县(市、区) 乡( 镇 ) 村 组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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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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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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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培训课程 | 培训教材 | 学 时 | 考试成绩 | |||||||||
| 理论课 | 实训课 | 理论课 | 实训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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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证记载 | 培训结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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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资格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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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就业记载 | 就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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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待遇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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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培训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
附件5:
湖南省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就业统计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时间: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 程度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就业地点及单位 | 工资 待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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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南省水库移民干部培训登记表
| 姓 名 |
| 性 别 |
| 政治面貌 |
| 民 族 |
| 相
片 |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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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 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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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移民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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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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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培 训 内 容 | 考试成绩/考核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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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记载 | 迟到(次) | 缺课(节) | 请假(节) | 出勤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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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训 评 价 |
培训班负责人签字: | ||||||||||||
附件7:
湖南省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分类
A类职业(工种)
维修电工、焊工、铆工、钳工、模型工、修车修理工、模具工、电子(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中式烹调师、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护工、汽车驾驶员、制冷设备维修工。
B类职业(工种)
建筑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架子工、涂装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美发美容师、花卉园艺工、物业管理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服装制作工、缝纫工、育婴员、广告制作、摩托车调试推修工、装饰装修工、草坪建植工、盆景工、中药购销员。
C类职业(工种)
酒店服务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计算机维修工、商品营业员、文秘、商务、保安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育员、保健(足部)按摩师、导游、猪(牛羊、禽类)屠宰加工工。
附件8:
湖南省水库移民培训资金申请表
|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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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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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姓名 |
| 经办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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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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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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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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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训 就 业 情 况 | 培训职业(A类) |
| 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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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职业(B类) |
| 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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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职业(C类) |
| 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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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实际培训费用 | 元/人 |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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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人数 |
| 就业率 | % | |||||||||
| 补贴标准 | 元/人 | 符合享受补贴人数 | 人 | |||||||||
| 申请补贴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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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门 单位意见 |
该单位申报属实,按照移民培训补贴标准应享受补贴经费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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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复核意见 |
经复核,同意拨付该单位移民培训补贴 元。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